房產抵押的擔保人有哪些風險?
一、房產抵押是什麼?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二、房屋抵押貸款一定要擔保人嗎?
用房產證的抵押貸款是不需要有擔保人。擔保法規定,擔保可以有保證、質押、抵押等形式,擔保人只是其中的一個保證,質押一般適用於動產擔保,抵押則適用於不動產擔保。您已經用個人產權的房產證抵押了,就不需要擔保人保證了。
但是如果您的擔保金額不足借款額度,則不足部分可另由擔保人保證。
三、房屋抵押貸款擔保人有哪些風險?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合同規定還款之日起,有效時間為一年.一年後以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貸款的償還。
綜上所述,房產抵押的擔保人不是必要的,他是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的,也就是説在房產擔保過程中只要你的貸款不超過房子的價值,就不需要擔保人,但是如果超過了超出的部分就需要有擔保人。而作為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的責任,只要抵押人能自行還清借款就沒有任何風險;而連帶責任則可能需要直接承擔還款責任,不管抵押人有沒有能力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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