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1、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動產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通則》第55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二是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二、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採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方面,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於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後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實現抵押權後,後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於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受償。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財產登記後,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
由此,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辦理抵押登記。“善意”,指的是主觀上不知情,也就是説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動產抵押權的存在,即為“善意”。
動產抵押一般是不需要轉移動產的佔有,這點與質押的要求不同。而在辦理抵押登記之前,當事人之間最好籤訂書面的抵押合同,畢竟之後辦理登記手續也需要用到這樣的材料。那是不是動產抵押合同在當事人簽字了之後就會生效呢?並不是這樣,動產抵押合同也是需要達到一定的要件之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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