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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抵押的合同生效日是什麼時候?

一、質押抵押合同生效日

質押抵押的合同生效日是什麼時候?

1、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並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

2、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根據第9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現行民法典是採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

3、因此,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就需要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二是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第四百零二條所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

二、質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區別有:

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對於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而質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記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時,而是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才生效。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徵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佔有,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佔有質物為前提。質押人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有利於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

三、物權的登記

《民法典》對此做了修正,明確區分了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是《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同樣也沒有約定質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目前通説卻是,這兩種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是否登記或移交質物佔有權不再時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據。

以上就是小編解答的質押抵押的合同生效日是什麼時候。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並非依據民法典所規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條款,還要考慮到債券過錯、隨形義務、機關登記辦理等條件。兩者的生效條件是不同的,共同之處就是都需要經過書面簽訂確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