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回購抵押擔保的法律安排是什麼樣的?
一、基金回購的概念
基金回購是指基金持有方以融資為目的將基金抵押給另一方,並承諾在預定的時間還本付息將基金購回的一種交易模式。持有方融資的數量取決於抵押品的價值,將基金購回時應付的利息取決於抵押時間的長短和市場利率水平。基金回購包括正逆回購兩方,通常融入資金、融出基金的那一方是正回購方,融出資金、收取利息、接受基金抵押的一方是逆回購方。投資者若作為逆回購方,則可獲得無風險的利息收入,若為正回購方,只要融資之後的投資超過利息支付便意味着獲得了超過僅僅進行基金投資的收益。在基金市場的實際投資操作中,機構投資者通常在預期未來利率趨於平穩或下降時將基金抵押融資再去購買預期收益高的基金,放大基金投資的收益。若預期基金利率上漲時,提前賣出基金將資金做逆回購獲取無風險利息收入,還可規避持有基金的價格損失。
二、法律安排
從法律角度看,所謂的“回購擔保”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先從擔保談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僅規定了5種擔保形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並沒有所謂的“回購”,所以,從根本上講,“回購擔保”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們勉強可以將這種“回購擔保”理解為一種的保證,即便如此,這種形式也是與法有悖的。
更何況,逆回購方提供的是“回購擔保”而非“連帶保證責任”,沒有實際上的意義。因為這只是正回購方的的一種承諾,承諾在某些條件下,從逆回購方那裏購回基金並支付利息。從法律角度講,這實際上是指,當正回購方不依法償還債務時,逆回購方作為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變賣、拍賣抵押物並從中受償,而此時逆回購方願意購買抵押基金,這種承諾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逆回購方雖然如此承諾,但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他必須這樣做。
三、抵押擔保出現問題的後果
如果在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債務人無力還款給債權人,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將抵押物變賣以獲得資金補償自己受到的損失。但是基金回購抵押擔保中若正回購方真的出現無力購回基金支付利息的情形,逆回購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賣出正回購方所抵押的基金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法院會支持這種觀點嗎?如果尚有其他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債權人可以同時起訴保證人,但卻根本不能同時起訴提供所謂“回購擔保”的中介機構,更不能要求其代為償還正回購方無力購回的基金和利息。並且,這種“回購擔保”的法律關係是比較模糊的,它缺乏法律強行性規定的保護,出現問題將無法條可依,或許只能按照一般的合同違約處理。
綜上所述,基金回購抵押擔保的法律安排只是空中樓閣,它沒有實質性的法律條文的支撐和保護。但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這種現象是比較常見的,且為許多投資者接受,由於法律出台具有滯後性,沒有一種現象的出現就無法出台對應的條文規範,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需要加強這方面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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