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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動產抵押擔保法是怎樣的?

一、特殊動產抵押民法典是怎樣的?

特殊動產抵押擔保法是怎樣的?

1、特殊動產一般指的是航空器、船舶之類的,設立抵押是需要登記的。對於而特殊動產抵押權設立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利用特殊動產設立抵押權後,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為代表到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雙方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到登記機關辦理。當事人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準確。當事人設立抵押權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1)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2)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3)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特殊動產抵押的公式辦法有哪些?

1、輔助公示方法僅適用於本有登記制度之外的其他適宜採用該方法的動產。如機器設備、電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關部門制定其類別目錄)。至於已有登記制度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不必採用,此類動產抵押的公示,以登記為已足;無法打刻標記、粘貼標籤的價值不大或體積過小、質地特殊的動產(如珠寶古玩、鑽戒、項鍊等),也不宜採用。

2、輔助公示方法,應由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登記的同時,一併採用。也即是説,凡適宜打刻標記、粘貼標籤的動產抵押權,須在登記與打刻標記或粘貼標籤同時完成的情況下,方告成立,並取得物權效力。

3、登記機關打刻的標記或粘貼的標籤,不得擅自塗銷、毀損,否則,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非有懲戒措施的配合,明認的標記將會失去其意義,故應賦予抵押標記或標籤具有與人民法院的封條相當的權威性。對於擅自塗銷、毀損抵押標記或標籤的行為人,應根據情節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等懲戒,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類型的動產的實際價值是比較大的,故此雖然法律規範並沒有強制要求設立抵押後,必須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是動產所有人、抵押權人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通常都是會在抵押合同簽署後,帶着該合同等相關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