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的標的物是什麼?
一、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二、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三、可用於質押的財產
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築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以上就是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的標的物種類。可以看到,質押擔保的標的物主要是動產和權利,而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則主要是不動產,這是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最大的區別。瞭解了兩者標的物的不同之後,就容易理解兩者的其它區別了。希望上面的內容可以幫助大家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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