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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的特點以及抵押擔保法律的風險

一、抵押擔保的含義

抵押擔保的特點以及抵押擔保法律的風險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擔保的特點

①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押只能是動產。

②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的那包

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③抵押人不專一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

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與質權人佔有。

④抵押權的形式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⑤抵押擔保已抵押人(債權人)行駛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全是抵押權

的核心內容。

三、抵押擔保法律的風險

1、抵押物範圍限制的法律風險

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但是抵押物也是有一定的範圍限制的。《物權法》第180條規定了可以設定抵押的財產範圍,而《物權法》第184條則進一步明確了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範圍,兩條分別從正反面規定了抵押物的範圍限制。

如果因為抵押物不符合法定範圍的規定而造成抵押合同無效,不僅僅可能給銀行方面帶來損失,對於借款人的企業來講,也可能會因為貸款抵押無效而蒙受巨大損失,比如時間成本的浪費,資信等級的降低。因此,在提供抵押擔保時,除非你是另懷目的的,一定要對抵押物的範圍進行嚴格審核,以防範法律風險的產生。

2、抵押手續不完備的法律風險

抵押手續不完備將直接影響融資目的的實現,甚至導致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手續不完備在企業貸款抵押中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如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經過批准才能抵押,未經批准,則抵押無效。如國務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5條規定的企業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

(2)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權是不轉移抵押物佔有狀態的一種物權,因此,為了滿足公示公信的原則,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的生效作了明確的規定。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權只有經過抵押登記方能生效。

比如,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3)混淆登記和批准的區別。

(4)未經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財產設定抵押。共有財產的抵押多見於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對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則抵押無效。

3、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風險

主要有兩種類型: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價值低於其擔保的債權的價值。在設定抵押時,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

需要説明的是,超值抵押並不是無效,一句法律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力。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財產清償債務。

這個規定看起來貌似受損害的只可能是銀行而非企業,但是實際上不是這樣的。銀行之間可以協調聯動機制,將相關企業騙貸或者超值抵押的行為信息發佈到業務聯網上,達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規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貸款損失的可能。這樣一來,有過“前科”的企業再想貸款就困難了。

(2)重複抵押。重複抵押是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企業重複抵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重複抵押的設定必須以抵押物價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後,尚有餘額為前提條件。

2、重複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金額設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餘額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通過以上介紹,大家應該基本明白什麼是抵押擔保,抵押擔保法律有哪些風險,當我們要去辦理或接受對方抵押擔保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風險,要明確抵押物是否符合規定,抵押物有沒有權屬糾紛等,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