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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擔保要抵押物嗎,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什麼是保證?

聯名擔保要抵押物嗎?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應當通過訂立保證合同的方式設立。保證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而由保證人簽字,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證合同的一種形式。保證合同的內容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二、聯名擔保要抵押物嗎?

聯名擔保就是指幾個保證人一起擔保債務人到期履行債務,也是保證的一種。擔保可以選擇物的擔保,也可以選擇人的擔保。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選擇人的擔保的時候可以不用提交抵押物。

三、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保證責任又稱為保證債務或者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義務。

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1、代為履行。

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就是對“聯名擔保要抵押物嗎?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回答。首先,聯名擔保就是保證的一種表現形式,可以選擇抵押物擔保,也可以選擇信用擔保。聯名擔保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適用保證人的相關規定,當然,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以上資料,還不能解答您的疑問,請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