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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的概念及區別是什麼

一、抵押擔保與質押擔保的概念

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的概念及區別是什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但不轉移其佔有關係,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或權利憑證所表示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和質押都是物的擔保的重要形式。兩者的相同點主要有:

1、設立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2、可以充當抵押人或出質人的人員均可是債務人和第三人。

3、均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載明有關條款和內容。

4、擔保的範圍均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權利的費用,只是質押多了一項質物保管費用。

5、二者都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從屬性是指抵押權或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轉移和同時消滅;不可分性是指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債權人對抵押物或質物消滅所得的賠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擔保與質押擔保的主要區別

(1)擔保物的種類不同

抵押物和質物都必須是抵押人或出質人有權處分的、法律允許轉讓的、便於管理和實施的財產,但在具體種類和範圍上是有區別的。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動產,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可作為抵押物,但實踐中以這些動產設定抵押的為數較少。而質物一般是動產,具有輕捷、簡便、易於移動空間位置和便於保管的特點。其中權利質押的標的物包括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

(2)是否轉移佔有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的佔有權不發生轉移,所有人即抵押人僅將該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這樣,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取得收益,以清償債權,從而保證債權人儘早實現債權,債權人同時又擁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抵押擔保是一種最理想的擔保形式,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利。而質押是轉移質物佔有權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質人就應將質物移交給質權人佔有,出質人僅保留質物的所有權,這是質押最明顯的特徵。由於質權人在佔有質物期間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不得使用,從而導致質物的使用價值不能得到利用和發揮,這是質押的缺陷。但是,法律從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角度考慮,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質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考慮到抵押物的佔有權不發生轉移,我國法律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其中規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輪船、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以其他財產設置抵押權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中,由於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進行專門的登記,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當到相應的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對於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作了分別規定:在動產質押中,合同自質物移交時生效;在權利質押中,如果以匯票等債權出質的,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質的,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的,合同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複設置擔保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一擔保物上設置兩個以上抵押權。在質押擔保中,由於是以交付質物、轉移佔有權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複設置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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