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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當醫院與患者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就要弄清楚該如何起訴醫院,向哪個法院起訴,以及當原告與被告不在同一地時,我們該向那個地區法院起訴,那麼就涉及到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下面本站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一、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級別管轄就是解決第一審民事案件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還是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二、民事訴訟法確定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

1、案情影響的大小。《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受理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但如何確定案件影響是否重大及在什麼範圍內影響重大,尚無明確、具體的標準。一般來説,所謂重大影響是指案情複雜,涉及範圍較廣,訴訟標的較大,審理結果中能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在審判實踐中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一般是以爭議標的金額大小為標準來確定的。由於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不宜對爭議標的金額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各高級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金額標準作出規定。

2、案件的性質。《民事訴訟法》規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海事、海商案件由相當於中級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由指定的某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為案件的性質不同,其審理的難易程度和社會影響也就不同。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本身就表明有一定的審理難度和社會影響。此類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地域管轄

第二次選擇發生在同級別法院之間,在選定的該級法院當中選定一個法院,對其提起訴訟,這就是地域管轄的問題。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遍管轄或者一般管理,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分,因此一般地域管轄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公民(自然人)的一般地域管轄,一種是對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如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醫療事故索賠案件,當事人一般可以向下列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事故發生地;醫療不良後果出現地;肇事醫療單位所在地或個體醫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受醫療事故損害的患者有權選擇其中之一起訴,不能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起訴有先後次序的,幾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審理。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當發生醫療責任糾紛時,要確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範圍,首先我們應該根據案情的大小、案件的性質來確定級別管轄,確定向哪個級別的法院提起訴訟,再來是確定地域管轄,如果被告與原告不在同一地區時,應該向醫療事故發生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