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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糾紛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糾紛舉證責任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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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舉證責任

(法院審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哪一方負舉證責任?法院審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非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1.患方需要證明存在醫療侵權損害基本事實,包括以下內容:①證明醫療關係的成立(首要舉證責任):病歷和收費單據是證明醫療關係存在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證據,患方需要保存好病歷和收費單據等;②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一般是醫療病歷寫明的損害結果,對於造成殘疾的還需要委託人身傷殘等級鑑定並提交傷殘鑑定報告;③證明所主張的賠償項目的合理性及具體數額。另外,根據“持有證據的人負有提交證據的義務”規則,患方有向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提交未建立門診檔案的門診病歷義務。2.醫療機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①醫療機構有提交全部病歷資料的義務;②醫療機構需要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③醫療機構需要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④醫療機構的其他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對於第②-③項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委託醫療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醫療差錯司法鑑定)。如果醫療機構不能提出證據證明不存在醫療過錯,也不能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最壞的結果就是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提示①患方切勿認為患方不需承擔任何舉證責任。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實行的是“部分”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倒置”的只是“醫療差錯”和“因果關係”。患方仍需要完成侵權損害事實的基本舉證責任;只有在患方完成了侵權損害事實的基本舉證責任之後,才談得上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倒置。②患方因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起訴到法院,患方不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醫療機構的事情。因為醫療機構必須通過申請醫療鑑定來證明其不存在醫療差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甚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