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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中責任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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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中責任怎麼認定?

醫療損害事件隨着醫學科技的發展正在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產生。那麼對於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呢?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在契約法上和侵權行為法上基本相同,均應具備下述四個要件:

一、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在契約法上表現為違約行為。基於民法高度自治的原則,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具有等同於法的效力,所以違反契約中雙方約定的義務即被視為違法。在侵權行為上違反行為表現為侵權行為,指的是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這裏主要是指違反了有關的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中規定的義務。無論是契約義務還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實質上,都是對患者健康利益給予謹慎注意的義務。

二、醫療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他損害後果。關於精神損害是否列入損害後果之內,法尚無明文,我國學者之間對此雖也有不同看法,但大多數學者持肯定態度,且已得到司法認可。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固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損害後果的發生可以歸因於違法行為,行為與損害之間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關聯性。在解決事實因果關係問題上,應以醫學科學原理作為判斷依據,倘判斷有難度,應委託有權部門進行鑑定。在法律因果關係問題上,應結合案件的不同情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對於損害發生所起的作用,適用不同的因果關係理論,以求得醫患雙方在損害負擔上的公正性。

四、醫療過錯

行為人具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主觀要件。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1、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損害後果,卻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實踐中,由於醫方的故意致損害發生的時間並不少見,尤其是間接故意的情況,如在等待家屬交納押金期間,對病患置之不理,因延誤治療,錯過搶救時機致損害擴大,甚至造成患者死亡。此情況下,醫生明知其怠於診治會使損害擴大或致患者死亡,但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顯然屬於間接故意,對不應有的損害,醫方應負賠償責任。

2、過失

傳統民法理論上,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應當預見,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而致使損害發生。分別被稱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説到底,其本質上就是行為人對後果沒有給予重視,違反了對他人權益謹慎注意的義務,在醫療損害中,醫療事故主體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

關於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中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相關知識,小編為您總結在此。當行為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章以及醫療診治中規定的義務,對病患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各類身體或者精神上的損害時,無論行為人具有的過錯屬於故意還是過失都必須對病患的損傷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