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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漏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膽漏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就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糾紛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而規範醫療行業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醫療糾紛法規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瞭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妥善解決好醫療事故糾紛,防止在發生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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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患者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定義:

患者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患者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大致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採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等情況而未予説明,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而未盡到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醫療產品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一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患者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判定以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

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閲、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