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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進行合同風險防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通常考慮的是合同所能帶來的利益,而非合同風險。合同在避免交易行為的不確定性的同時,也可能由於合同約定的缺陷為當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受損或損失的可能性。當下,合同被廣泛地運用於各個領域,尤其在經濟和經營領域的使用更是非常普遍,而這也決定了合同法律風險的廣泛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合同主體資格方面的風險。不具備簽約資格的主體單位和個人在合同上籤了約,如主體沒有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代理權限,或雖有代理權限,但是超越代理權限代理。簽訂合同的當事人與簽字、蓋章人不一致或為親戚、分支機構。
  其次、合同名稱與內容相矛盾的風險。主要會出現合同名稱與內容不符,名稱存在張冠李戴的現象。例如本應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買賣合同文本,有時使用買賣合同文本,但實際上其中有買賣,也有擔保、抵押、承攬等內容,為合同以後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第三、合同條款不完備的風險。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的必備條款,這些條款在合同當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於合同的複雜性,有些條款是需要簽約雙方或多方另行約定的,而且必須達成〝意思表示一致〞。通過簽字,合同條款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成為法律關係意義上的合同的內容。因此,除了合同法所列的必備條款外,為了不產生糾紛,當事人雙方還應該根據不同的合同內容和業務需要,增添保密條款、標的交付形式、結算方式、質量保證違約金等。
  【以案説法】
  某服飾有限公司訴某廣告有限公司
  延遲支付貨款勝訴案
  案情:2009年6月,某服飾有限公司與某廣告有限公司經過協商,就生產印花廣告衫一事達成協議。雙方約定,某服飾有限公司為某廣告有限公司製作圓領印花廣告T恤衫5000件,先交付2000件,再交付3000件,廣告公司支付貨款。
  合同簽訂後,服飾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了合同,按照對方的要求交付了2000件圓領T恤衫,但是對方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在2009年9月30日前對其餘 3000件印花廣告衫下單。服飾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對方按照合同約定下單,但是對方均以各種理由推脱。直至2009年11月26日對方仍然沒有下單。該服飾有限公司經過多方查證,得知廣告有限公司之所以沒有對後面3000件廣告衫下單,並非由於廣告衫的質量有問題,而是由於廣告公司的客户沒有訂單,所以才沒有下單。在取得錄音證據之後,服飾公司將廣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服飾公司的經濟損失。
  在服飾公司取得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廣告公司自知理虧,也清楚法院如果判決肯定會對其明顯不利,於是,廣告公司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了調解,最後達成了調解協議,廣告公司履行了大部分的違約責任。
  點評:合同簽訂後,一方不得以第三方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如果簽訂分期履行合同存在以第三方履行義務為前提的情況,且第三方的履行存在不確定性,那麼,在簽訂此類合同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風險,穩妥起見,應當採取一單一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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