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當前社會中,醫患糾紛事件數量急劇增加,醫生與患者的關係越來越緊張,媒體雜誌中關於醫患糾紛的事件報導不斷出現,法律上關於解決醫患關係的司法解釋也不斷出台,隨者法律條文的完善,民眾對於解決醫療糾紛也有了合法的方式。下面,本站的小編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這個問題進行解答。
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的概念
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並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第54條規定的: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的舉證責任分配
1、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不用再承擔舉證責任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如果有以上三種情況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擔舉證責任,直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關於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舉證,比照產品責任的承擔方式,被告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患者只是對產品缺陷與損害的因果關係舉證,不必證明過錯,由醫療機構或生產者提供證據證明免責的情形。
2、醫療損害侵權——舉證責任倒置
《侵權法》出台後,在一般情形下把醫療損害定位為過錯責任,相應的舉證責任也就發生了變化。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後,對於醫療損害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患者只需證明與醫院有醫患合同關係並且在醫治過程中受到損害即可,對於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都由醫療機構來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醫療損害的最關鍵證據就是鑑定結論,其實舉證責任不論是醫療機構承擔還是由患者承擔,都需要做醫療事故或是醫療損害鑑定,鑑定結論對於案件結果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3、醫療機構可以證明免責的情形
(1)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2)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第二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的內容
當事人有權對以下內容申請鑑定: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綜上所述,小編從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的概念、舉證責任分配、鑑定的內容三個方面闡述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這個問題。在實際生活中,醫療與每個人的一生息息相關,當醫生因為自身的醫療技術水平、責任心、患者病情突變等原因,導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時,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對於清楚分析醫患雙方責任承擔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清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是必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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