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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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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於證明醫療關係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證據,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醫療行為存在的,可以認定存在醫療關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應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歷資料。醫療機構製作的客觀性病歷資料與主觀性病歷資料均為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