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申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申訴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二、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有幾種?
(一)協商解決
發生了醫療糾紛,並不一定都需要通過繁複的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有的時候,如果醫患雙方都實事求是、通情達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與醫院可以和平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及善後事宜。
(二)第三方調解
協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促成,醫患雙方在自行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常見的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比如在一些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中,甚至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醫療事故已經認定,而醫患雙方就最終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醫患雙方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即當地衞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衞生局委託有關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幾級醫療事故等,並最後依此確定賠償數額。
(三)訴訟程序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尋求第三方幫助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訴訟也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處理中的可以直接選擇的程序之一。協商或調解都不是訴訟前必須經過的程序,實際中完全可以不經過協商和調解而直接進行訴訟。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當事人提出申訴往往就是要求上級法院進行再審。醫療糾紛申訴的條件包括原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有新證據出現、原審批程序不合法、原裁決認定事實不清等。上級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後,往往會在三個月左右做出裁決,這時的裁決就是最終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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