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國家承擔的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賠償國家承擔的條件是什麼?
1、違法採取強強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2、保全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3、法院違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6、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二、國家賠償的項目包括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標準按照每日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應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生活費等。
3、造成公民死亡,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度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
4、導致公民精神損害的,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嚴重的應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5、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該返還財產並給付相應的賠償。
三、醫療糾紛的責任主體是誰?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和第57條的規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由醫療機構承擔的。這是因為,醫務人員是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行為是執行醫療機構工作的職務行為,由於職務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理應由醫療機構承擔。因此只要滿足以下條件,醫療機構就須承擔其醫務人員的替代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得以自己沒有選人不當或者已經盡到監督職責而推卸損害賠償責任。
特別需要説明的是,個體執業的醫務人員應當自行對自己的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個體診所,這類診所在基層醫療機構中佔據了很重要的地位,為大家提供了及時方便的醫療環境,但由於水平限制等因素,個體診所也成為醫療事故多發的“重災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個體可以開辦診所,因此,在個體診所因診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害時,其損害賠償責任由個體診所醫師承擔。
由此可見,大部分情況下,當事人針對醫療糾紛案件一審不服的話,可以提請上訴。但是如果法院對錯誤的裁決執行了,導致當事人發生實際損失,則符合了醫療糾紛賠償國家承擔的條件,當事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另外,醫院作為侵權責任主體,也應該主動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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