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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要件分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的要件如下:

醫療事故糾紛要件分別是什麼?

1、主體。必須是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這些機構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包括各級各類醫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療養院、衞生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醫務室)、婦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臨牀檢驗中心等。醫務人員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師、護士、藥師及其他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如果沒有執業資格的人員行醫按非法行醫處理,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2、行為的違規性。指醫療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常規、規範等。

3、主觀方面具有過失。即從心理上存在着的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如果主觀方面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序,如果主觀方面屬於意外也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過失與患者傷亡、明顯損害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患者傷亡的結果與醫務人員主觀方觀的過失、違規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不是間接的。

醫療糾紛的要件有:

1、醫療糾紛的主體是醫患雙方;

2、醫療糾紛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

3、醫療糾紛必須是發生在醫療活動中;

4、醫患雙方對產生的損害、損害產生的原因及處理方式出現了分歧。

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鑑定的醫療糾紛。

因此,它的主體、行為的違規性、主觀方面具有過失、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五個就是醫療事故的要件;它的主體、它的客體、發生的環境及雙方出現了分歧,這四個就是醫療糾紛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