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不服鑑定結論怎麼辦
一、醫療事故不服鑑定結論怎麼辦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一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從訴訟的角度考慮,患方多數沒有必要申請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二、鑑定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
醫療技術鑑定是一項極為嚴肅的工作,它所做出的結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根據,直接關係到醫患雙方的經濟利益和名譽等切身利益。因此,鑑定工作必須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的原則。這是使鑑定結論客觀公正的根本保證。在鑑定取證過程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及有關方面提供的證實材料,並從中找出疑問,抓住重點,將環境因素、人員因素、技術因素及病員因素等客觀實際綜合起來,全盤考慮,從而得到最接近客觀實際的資料;
2.堅持依據醫學原理進行科學分析的原則;
3.堅持選擇適用法規定、條例的原則;
4.堅持醫患雙方對等的原則。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既要保護病人的正當權益與要求,又要維護醫院的合法利益,堅持原則面前人人平等;
5.堅持在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對醫療缺陷做出定性結論後,在堅持上述各項原則的同時,還應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發生糾紛的具體原因、環境因素、客觀條件因素、人員技術水平及疾病的進展等實際情況,予以客觀公正的評定,既不能誇大其辭,也不能避實就虛,推卸責任;
6.堅持醫療糾紛平等協商解決的原則;
7.堅持醫療糾紛經行政協調無效後依法裁決的原則;
8.有爭議的案例可寫出書面報告提請上級醫療事故鑑定技術委員會鑑定;
9.本着“先外後內”的原則,做好接待來訪工作。對直接責任者要求寫出檢查,根據情節及態度給予公開批評,並規定按給予“補償費”的10%作為經濟處罰,以示教育。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均可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醫方提出申請的可以是醫療機構,也可以是相關醫務人員,患方提出申請的應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應為死者近親屬。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衞生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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