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一、法院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怎麼辦?
法院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做鑑定。不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當事人不能通過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告醫學會,也不能告鑑定人。構成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擔責的充分條件,但不是必要條件。即使經過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患方認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在訴訟中,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僅是證據材料的一種,只有經過當庭質證才能被採信為有效證據。如果經過庭審質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沒有真實反映事情真相,沒有科學地論證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人民法院會把鑑定結論排除在合法證據之外而不予採信,或者重新委託司法鑑定,或者因醫院的舉證不能而判決其敗訴。
所以説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只會給權利當事人即死者家屬索賠帶來障礙,但並不能完全阻卻索賠,家屬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司法救濟。經過審理,如果認定醫院的錯誤診療行為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醫療事故分幾個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共分為四級。但沒有對具體等級劃分標準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對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標準是依衞生部部務會議通過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來確定的。其中,根據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將醫療事故等級劃分為一級甲等到三級戊等,並且明確了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它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衞生行政部門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判定以及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的主要依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在處理醫療事故方面的問題還是不夠冷靜,實際上如果醫療機構對於患者之間的醫療事故過錯責任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於醫療過錯程度來進行鑑定的,如果不服所作出的決定的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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