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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鑑定報告結論不服怎麼處理

一、對醫療事故鑑定報告結論不服怎麼處理

對醫療事故鑑定報告結論不服怎麼處理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二、醫療事故鑑定費由誰承擔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用收取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也就是説:

1、如果是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由醫院出鑑定費;

2、如果是患者一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鑑定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均可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醫方提出申請的可以是醫療機構,也可以是相關醫務人員,患方提出申請的應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應為死者近親屬。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衞生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