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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過錯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一、對醫療過錯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對醫療過錯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對醫療過錯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進行鑑定。一種情形是未外化的鑑定結論。

未外化的鑑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鑑定結論未向社會公開,而是作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使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處理的法定職責。在此過程中,衞生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也依法享有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申請再次鑑定的權利。由此可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性質屬於衞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之一,對這種鑑定結論的審核行為不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持異議,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徑尋求救濟。未外化的鑑定結論是否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取決於行政機關最終作出的有關行政行為。

如果行政機關未將該鑑定結論作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的權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如果行政機關將鑑定結論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權益才發生影響,但是這種影響是非常間接的,最終產生實際影響的是行政行為,所以未外化的鑑定結論不具有可訴性。

另一種情形是外化的鑑定結論。

外化的鑑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鑑定結論已向社會或者一定人羣公開,並對當事人產生某種不利或者有利的後果。如果該當事人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關於醫院方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少責任是屬於一個專業性的問題,即使是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訴訟的法院也是沒有辦法作出判斷的,所以應當由當時集中殺後,由人民法院委託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對於醫院方面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來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