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怎麼做出?
一、事故鑑定結論怎麼作出:
鑑定結論的作出應當以超過半數專家的意見作為鑑定結論。
專家鑑定組在鑑定過程中應充分聽取每一位專家的意見,對於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責任程度、判定依據等,應當讓每位專家鑑定組成員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並將每位成員的意見詳細記錄。
在作出鑑定結論時應當以超過半數專家的意見作為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應當選舉一名成員負責記錄工作,記錄的內容包括鑑定時間、地點、專家組成員名單、醫患雙方當事人陳述、專家詢問、雙方當事人作答、每位專家的意見、討論情況、鑑定結論、專家詢問、雙方當事人作答、每位專家的意見、討論情況、鑑定結論、結論依據等內容,記錄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記載鑑定全過程,完成記錄後應有每位專家組成員的簽名。
在作出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時候,一般是以超過半數專家的意見作為鑑定結論。但這樣的情況下,也難免會出現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情況。此時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了,只能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重新鑑定。
二、事故技術鑑定的依據是:
(1)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涉及醫療衞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
(2)醫療衞生管理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涉及醫療衞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章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放射藥品管理辦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
(3)醫療衞生管理部門規章,是指衞生部等國務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涉及醫療衞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生物製品管理規定》、《醫藥衞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
(4)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是指根據醫學科學原理和長期醫學實踐制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護理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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