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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一、對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對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建議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而不是先提起訴訟。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一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從訴訟的角度考慮,患方多數沒有必要申請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一)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原則上,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根據《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實踐中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二)鑑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此時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辯論。

(三)鑑定機構的選擇

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四)鑑定前的聽證

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五)鑑定材料的補充

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為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六)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發生醫療事故,雙方關於醫療過錯這個問題都不能夠達成一致的話,就可以到人民法院來提起訴訟的,並且在訴訟過程當中,完全是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的,最終是需要由司法鑑定機構作出司法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