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患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二、醫療事故鑑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鑑定。
醫學會、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並詳細論述下列內容:
1、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2、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3、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4、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院篡改病歷材料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發生往往會導致醫患關係緊張,醫患之間發生糾紛,當然,導致醫患糾紛的成因很多,不僅僅是醫療事故。在責任認定上,醫療事故的責任在醫院,而醫患糾紛則不一定,在某些情況下,患者也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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