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一般是指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糾紛一般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的民事糾紛。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是一種行政責任的承擔問題。目前我國對於醫療事故的認定,需要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進行。
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這屬於民事糾紛中的一種類型。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一個是行政責任,一個是民事糾紛,醫療事故是在醫治過程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糾紛就只是患者和醫院對已存在的事實意見不合、各抒己見的過程。
-
民法典醫療糾紛可以如何解決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説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係,而...
-
醫療糾紛鑑定標準有哪些
律師解析: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
-
在醫院發生醫療事故要要咋樣處理方法
律師解析:根據當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1、和解:患方和院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賠償的和解協議;2、調解:雙方通過衞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3、在上述兩種途徑都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的,則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賠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
醫療糾紛3年後起訴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解析:醫療糾紛3年後起訴有效,但會喪失勝訴權。因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