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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區別嗎

一、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區別嗎?

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區別嗎

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沒有區別的,都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法律適用方面的差異。

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規文件,主要從醫療行政層面進行處理;而審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層面進行處理。

第二、鑑定類別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必須委託醫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一種硬性要求;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司法鑑定沒有硬性要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可以進行司法鑑定。

第三、賠償項目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損害賠償金等11項,但沒有“死亡賠償金”。而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相比,增加了“死亡賠償金”這一項目。

三、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醫療侵權糾紛跟醫療事故糾紛雖然有差別,但是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一般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只需要證明造成了人身損害的事實,需要醫院證明在醫療行為中沒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