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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的管轄確定是怎樣的

一、醫療訴訟的管轄確定是怎樣的

醫療訴訟的管轄確定是怎樣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對公民提起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醫療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醫療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通常情況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上訴案件由該基層法院的上級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訴訟標的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響的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實踐中,像海事法院等法院都是專屬管轄的法院,而醫療訴訟的一審一般是由基層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上訴或有重大影響的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高級人民法院通常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二、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鑑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的發生,必然就會面臨要處理的問題。而在這個時候,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其實很多人在解決這類糾紛的時候,往往都是會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樣的情況下,對於提起訴訟的一方來講,首先就要確定醫療訴訟的管轄法院,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管轄級別上面,通常也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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