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被羈押管轄權是怎樣確定的
起訴被羈押管轄權是怎樣確定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的管轄權一般是由犯罪地的法院進行管理,如果居住地更為合適的由居住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羈押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中國曆代封建法律都有羈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規定。《明律·刑律、斷獄》規定,不僅可以羈押被告人,也可以羈押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許放回告訴人。同時,歷代封建法律都嚴格規定審限和羈押期限,秦《司空律》規定,對羈押的囚犯久不審訊,“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羈押的意義,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羈押問題的處置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否則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有着不小的麻煩,但是最為重要的是自己的權益維護需要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有效的處理,這樣自己的問題解決就會相對容易,但是在生活中,有關問題的解決會有不少的麻煩,當事人需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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