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兩家起訴地的管轄法院是怎麼確定的?
一、兩家醫療機構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患者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就診,以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各醫療機構分屬不同人民法院管轄的,患者可擇一人民法院起訴。
患者僅起訴部分醫療機構的,經相關法律釋明,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訴醫療機構的申請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案件的當事人,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案件的當事人。必要時一般係指:
1、如不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無法查明相關案件事實;
2、有醫療鑑定意見或根據眾所周知的醫學常識認為相關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後果無法拆分。
二、確定原則
(一)便於人民羣眾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以避免因管轄不明,發生法院這間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管轄的現象,致使當事人到奔波,投訴無門,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二)考慮各極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負擔的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分工不盡相同,基層人民法院的設置接近人民羣眾。為當事人就近進行訴訟提供了便利,因此,絕大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除了受理不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裁判而提起上訴的案件外,還要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所以,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比基層人民法院要少,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它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它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更不宜過多。
(三)有利於公正審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民事訴訟法在對管轄作出規定時,充分注意到克服管轄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並針對有些人民法院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爭管和對一些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各種藉口推諉不管的情況,對管轄爭議,管轄異議的處理方法和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訴作了規定。
其實一般的管轄法院的確定原則便是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説在我國絕大多數的案件是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的。當然如果雙方約定了管轄法院,當然首先應該考慮約定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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