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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管轄法院怎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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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同情況,我國離婚訴訟管轄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一般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被監禁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雙方均為軍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五、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九、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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