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級別管轄怎樣確定?
訴訟管轄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不是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訴訟案件,刑事訴訟級別管轄怎樣確定?刑事訴訟中哪些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站小編在下文對刑事訴訟級別管轄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級別管轄
刑事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法院管轄。(《六機關規定》第5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高法解釋》第5 條)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訴訟中級別管轄確定規則,屬於中級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犯罪,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案件,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你明確刑事訴訟中的級別管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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