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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管轄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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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管轄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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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離婚訴訟的,首先起訴的一方就要知道自己應該向哪裏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遞交離婚起訴狀。而要是起訴的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話,那麼案件肯定就無法得到受理,就更不要説進行處理了。到底離婚訴訟的管轄該怎麼確定?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訴訟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民事糾紛的一般管轄原則為被告所在地。因此,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明確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解釋》第3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二、一方外出打工,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普通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三、雙方均外出打工,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首先看雙方離開户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沒有,則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已經離開户籍所在地一年,起訴時,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起訴時,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一方在國外定居,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解釋》第15條的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五、雙方在國外定居,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解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雙方都在國外但未定居的,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解釋》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七、雙方均是外籍,能否在中國起訴?

雙方均在中國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轄;一方在中國定居,則由定居地法院管轄。

八、雙方均定居外國且已經離婚,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應到哪個法院起訴?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一方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另一方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解釋》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監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監禁地法院起訴離婚;如未滿一年,則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實踐中,針對不同的情況,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都是不同的。原則上是原告就被告,即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實踐中,可能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此時就不再適用這個管轄規定了。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標籤:管轄 訴訟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