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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離婚訴訟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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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離婚訴訟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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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離婚訴訟的時候,首先要清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就是離婚訴訟管轄權的問題。要是無法確定準確的法院,那麼即使當事人準備的再充分,案件也是不會受理的。那到底實踐中該怎樣確定離婚訴訟管轄權呢?本文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户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後,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對於訴訟來説,這是首要的關鍵一環,如果連管轄權都沒有弄清,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在此主要是闡述原被告雙方均系我國公民,且在國內有住所的情況。

首先談談地域管轄問題。

(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户籍遷出後的情況: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被監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管轄,僅僅是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此法院上還有一些特殊性規定。

離婚案件屬於一般的民事案件,因此通常情況下是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不過具體應該由哪裏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則還要實際情況作出判斷。以上就是對離婚訴訟管轄權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