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
很多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都會因為最後的賠償問題而鬧上法院,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需要先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哪個。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權,涉及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種。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24、和29條的規定,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來説:
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單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醫療單位設在外地的分部、醫療點,若該分部、醫療點具有法人資格和獨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證書,由分部、醫療點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分部、醫療點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則由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解放軍、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在醫治地方傷病員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由軍隊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我國現有法律醫療損害案件管轄的基本規定。
對遊醫或因差錯事故而逃逸的個體行醫者,由遊醫、逃逸個體行醫者現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對聯合辦醫或協助辦醫的,由發生差錯事故的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個體行醫者,由個體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有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管轄,先受理立案的人民法院為實際管轄法院。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即一般情況下,受理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但是不排除根據當地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標的額而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
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兩類訴訟時效期間,即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和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幾種特殊情況適用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在通常情況下,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因醫療行為而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也就是説,正常情況下醫患之間只存在合同法律關係;然而,當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違反合同或法定義務給患者造成不合理醫療損害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權益。可見,在不當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存在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122條關於請求權競合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請求權的規定,法官在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中應該允許患者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請求權即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因此,只有當患者選擇侵權作為訴因即僅以“身體受到傷害”要求醫療機構賠償時才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如果當患者選擇違約作為訴因,即以醫療機構違約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傷害要求醫療機構賠償時,可適用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否則,如果不分情況只要是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就簡單地一律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不僅不利於保護作為弱者的患者和家屬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有適用法律錯誤之嫌。
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程序,當然也是比較有效的。但是,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需要先確定好起訴的法院,同時也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不知道該如何打官司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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