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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某盜竊罪一案辯護詞

關於王某盜竊罪一案辯護詞

關於王某盜竊罪一案辯護詞

{子問題開始}關於王某涉嫌盜竊罪一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近親屬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辯護人接受指派後會見了被告人,查閲了相關案卷,現結合法庭調查及公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據,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對被告人犯盜竊罪不持異議,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犯盜竊罪,基本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的情節,請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公安機關在訊問案情時,被告人積極

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實,如實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詳細的供述,對公安機關很快釐清事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的行為構成坦白,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

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3、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庭審當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

犯罪事實予以承認,當庭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

4、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本案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對受害人 

進行了積極的民事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辯護人: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

楊麗虹律師

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