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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要分開嗎?

一、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要分開嗎?

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要分開嗎?

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要分開。我國刑事訴訟法是明確把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作為兩種獨立的證據來對待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案的根據。

二、證人證言屬於什麼證據?

證人證言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證據類型,因此若論其屬於什麼證據,應理解為證人證言是屬於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是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具體而言需要看其是在什麼情形下獲得的證人證言,下面做具體分析。

(一)、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區別關鍵是否是“第一手”資料,如果證人證言是自己第一手獲得的就是原始證據,如果是經過轉述、從他人處獲得就是派生證據(傳來證據)。所以證人證言有可能是原始證據,也有可能是派生(傳來證據),關鍵看是否經過“複製”。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如果是親身在現場直接獲得的證據,那麼該證人證言就是原始證據;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如果非親身現場直接獲得,而是從他人口中轉述的,那麼該證人證言就是傳來證據。

(二)、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

言詞證據是以言詞表現的證據,如書證,鑑定意見。實物證據是以實物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如物證。很明顯,證人證言是以言詞形式表現出來的,屬於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證人證言的內容是筆錄,書面供詞為載體。但不論其載體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三)、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也稱“旁證”。所謂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對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在不同種類的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則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那個犯罪行為的相關事實。區別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關鍵是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否能夠直接證明到案件事實。

刑事案件在審理當中證據是起着舉安足輕重的作用,不論是公安機關在調查階段還是在法院在審理的過程當中做為判斷的依據,從而能通過證據作出正確的判決,被害人也能得到公正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