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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有哪些,如何界定被害人陳述

刑事被害人有哪些,如何界定被害人陳述

通常在刑事案件中才會出現被害人,這主要是指由於犯罪行為人實施的具體行為,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了損害,此時可以依法要求對方作出對應的賠償。但是,法律中規定的刑事被害人都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刑事被害人有哪些種類

(一)無辜型被害人。無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為的犧牲品,他們對於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具有任何責任或可責性。他們之所以成為被害人,一般出於純粹偶然的原因或身處被動、無力抵抗的狀態。

(二)誘發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況下由於自己的某種過錯或不良心理,會誘發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這種類型的被害人自身對於被害事實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過錯,有的甚至還有思想、品質、道德等方面的責任。

(三)參與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參與到相關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之中,只是由於種種原因後來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為被害人。這樣的被害人就是參與型被害人。此種類型的被害人在許多情況下,自己同時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處在被害和侵害的競合狀態中,具有雙重身份。

(四) 轉化型被害人。轉化型被害人一般發生在防衞過當的案件中。在這種案件中,作為原來單純的犯罪行為實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後來由於被害人奮起反抗,拼力防衞,反而被造成嚴重傷害。由於被害人的防衞行為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構成了刑法上所謂的防衞過當。在防衞過當的刑事案件中,原來的犯罪嫌疑人便成為被害人。這樣的被害人,人們便稱之為轉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員在收集、調查和審查判斷過程中,應當根據被害人的不同類型對其陳述進行具體的分析,並採取相應的方法。

二、如何界定被害人陳述

(一)被害人陳述具有證明直接性的特點。由於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有些情況下被害人與犯罪人有過直接的正面的接觸,因而其陳述證明犯罪更直接、更具體。這是其他證據無法比擬的,特別是在犯罪事實難以為其他人感知的情況下,被害人的陳述證明的直接性更加明顯。

(二)被害人陳述形成方式多樣。被害人陳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證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書寫證明被害過程和犯罪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是能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記錄。

(三)被害人陳述所包含內容有綜合性。被害人陳述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檢舉、揭發犯罪事實,二是敍述犯罪過程,三是提出懲罰犯罪的要求。只不過被害人陳述中第三部分的內容一般無證明作用,只是作為被害人的個人要求被如實記錄下來。

(四)證明對象的排他性。我們須知道,被害人陳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敍述,而僅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為侵害以及有關犯罪情況的敍述。就此一點而言,被害人陳述具有排他性。

上文主要為大家介紹了四種刑事被害人的類型,包括無辜型、誘發型、參與型以及轉化型,其中有的被害人同時也有可能是之前的共同犯罪參與人,而有的即使人身、財產遭受了損害,也是無法主張賠償的。當然,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作出的陳述也是可以作為有效證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