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如何?
1、被害人陳述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獨立證據種類
被害人陳述對揭露犯罪、查獲犯罪人、認定案情有重要作用,是司法機關查明和認定案情的一種重要證據。這是因為被害人一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經過、體貌特徵和自己的受害時間、地點、經過等具體的案件事實有比較清楚的瞭解,因此被害人具有特殊的訴訟地位,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被害人陳述確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
2、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是有限的
被害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其證據效力是有限的。被害人陳述如果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查證屬實,則可以作為定案的重要證據,如果不能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就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這是因為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有可能出於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出於某種不良動機或其他種種原因,在向司法機關供述時,誇大其辭,避輕就重,甚至故意捏造事實,謊報案情,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精神高度緊張、激動,而發生認識上、記憶上的錯誤。所以對被害人陳述不能不信,也不能輕信,要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它的真偽。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指控一個人構成犯罪,不僅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而且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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