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陳述前後不一致屬於偽證嗎?
一、被害人陳述前後不一致屬於偽證嗎?
被害人陳述前後不一致的不一定屬於偽證,二次筆錄不一致的,如果是被害人陳述,屬於被害人陳述不穩定。如果是被告人供述屬於被告人供述不穩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證人進行訊問的時候,如果前後二次的內容不相符的,當事人的口供可能是屬於偽證,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批評教育。如果偽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可以進行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筆錄即被害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種,
兩次筆錄不源一致,採筆錄的機關比如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時,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階百段會對被害人進行詢問或核實,被害人陳述不可能作為單一證據使用,要形成度證據鎖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成立。如果不放心可以知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做被害人陳述,也道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對檢察官進行補充。
二、偽證罪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鑑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鑑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2、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論處。至於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3、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4、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6條規定,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對於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可酌情處以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上述法律、法規中提及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隱瞞事實真相,毀滅、偽造、隱匿有關資料,但不是在刑事訴訟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於偽證罪,只能分別情況,以其他犯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被害人兩次陳述不一致的,採筆錄的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時,檢察院會對被害人進行詢問或核實,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對於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有關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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