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延長四種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偵查羈押期限延長四種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情報告;
(二)立案決定書、逮捕證以及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複印件;
(三)案件的其他情況説明。
一般的刑事案件,逮捕以後偵查羈押期限是兩個月,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都會在兩個月內完成偵查工作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但是,對於一些情形較為複雜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制度也明確規定,偵查羈押的期限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向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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