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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期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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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期限延長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補充偵查期限能延長嗎?

你好,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案件,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有下列情形的,可依法延長: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2)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在依照上述(2)之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