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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情形有哪些

偵查羈押期限延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的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