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計算方式是,應當與延長前偵查羈押期限的截止日連續計算。
《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
第十六條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日期的計算,應當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個月後對應日期的前一日止,無對應日期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截止日。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起始日應當與延長前偵查羈押期限的截止日連續計算。
二、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時案情複雜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無法在偵查羈押期限內調取到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的;
(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個罪名,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的;
(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證的;
(五)與其他重大案件有關聯,重大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影響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處理的。
三、羈押期限屆滿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理完結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四、偵查羈押期間律師會見嫌疑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2、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確定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方式是很重要的,因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有罪,定罪之前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被判定無罪的,在計算國家賠償的時候,也要根據偵查羈押的具體時間才能計算出賠償標準。未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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