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
第三條偵查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提請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提請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本院審查提出意見後,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四條 偵查機關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情報告;
(二)立案決定書、逮捕證以及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複印件;
(三)案件的其他情況説明。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偵查部門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向本院偵查監督部門移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和前款規定的有關材料。
二、哪些情形屬於超期羈押?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三、羈押期限屆滿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羈押期限屆滿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由此可見,如果需要延長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於辦案機關來講,辦案機關不能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遞交相關材料,材料應該遞交給同級人民檢察院。如果案件是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材料,應該交給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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