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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條款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言批准,延長一個月。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京沈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間屆滿7日前提出,並且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主要案情或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126條127條的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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