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延長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對嫌疑人偵查羈押的時候,也需要把握法律規定的期限,最好是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偵查羈押。但實踐中可能出現偵查羈押期限延長的情況,那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偵查羈押期限延長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呵以延長2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羈押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並受人民檢察院監督。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間。
我國刑訴法中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固定的,但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讓偵查羈押期限延長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不過此時需要滿足相應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相關部門也是不會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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