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二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二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一個刑事案件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准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其中“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屬於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在此期間,除非改變強制措施、即取保候審,否則羈押在看守所。
(二)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
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
(三)對於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複雜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可以分別報上級和省級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1—5月。
在公安機關對某一起案件進行偵察時都是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需要在規定的時間限制內完成案件的偵察給出最終的偵察結果告知到法院,法院會參考意見進行判決。如果由於特殊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在正常的規定期限內完成的需要申請延長,最多延長兩最長不超過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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