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批捕後公安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批捕後公安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一、批捕後公安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律師在嫌疑人被偵查羈押期間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2、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偵查機關應當告知。

3、為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有權提出書面意見。

4、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6、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7、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8、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9、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10、偵查機關將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事實上,只要已經批捕,那麼公安機關偵查羈押的期限也不能無限期的延長,最多可以延長至7個月,如果7個月之後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仍然沒有結束,就應該變更強制措施,比如變更成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不能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